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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陕西健康医疗集团有限公司金堆城医院皮肤科大夫超范围执业致患者死亡的申诉
内容: 一、 患者及家属的基本情况 患者(白刚娃),男,现年61岁,家住华州区金堆镇铁炉村3组,系渭南市华州区天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号:612124196101280339。 伍转英,女,现年60岁,为患者之妻,家住华州区金堆镇铁炉村3组,系渭南市华州区天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612124196202100341。 白亚鹏,男,现年36岁,为患者之子,家住华州区金堆镇铁炉村3组,系渭南市华州区天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610521198607130311。 白亚楠,男,现年31岁,为患者之子,家住华州区金堆镇铁炉村3组,系渭南市华州区天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610521199109090315。 白娅萍,女,现年38岁,为患者女儿,家住洛南县城关街道办禹门巷,系中国人寿洛南支公司员工,身份证号:610521198407160348。 二、 主要诉求 1、皮肤科大夫超范围执业至患者死亡。要求医院向家属道歉,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2、医院在急救的过程中,不及时、不重视,使病人错过绝佳的抢救时效,直接导致病人死亡。要求医院对此做出合理的解释,并赔偿相关损失。 三、 经过、事实和理由 2022年2月25日上午8时,患者白刚娃因胸部疼痛到陕西健康医疗集团有限公司金堆城医院就诊,皮肤科主治医师黄苏军接诊。接诊后果断的给患者进行心电图检查,开了处方。没有及时告知病人去内科做进一步检查,也未请心内科会诊。病人依照医生黄苏军的处方买药后,自行回离医院两公里的家中。服药之后,躺在床上休息。至上午12点30分,白刚娃之妻伍转英发现病人昏迷,呼叫后无应答,及时告知白亚鹏,同时拨打陕西健康医疗集团有限公司金堆城医院120急救电话。10分钟后白亚鹏回到家中,120还未到。再过10分钟后,120依然未到,情急之下家属自行把病人送往医院,在去医院的途中遇到了120急救车,距第一次拨打120电话已有30分钟。到医院后,医生进行了抢救,抢救10分钟后,告知家属白刚娃已经脑死亡,抢救30分钟后,告知家属患者已经死亡。 一、陕西健康医疗集团有限公司金堆城医院工作人员黄苏军违反医疗常规,皮肤科主治医师接诊内科病人。初步诊断后并未告知病人去内科做进一步检查治疗。心电图有问题,未请心内科会诊,直接给患者开处方,违反首诊医师负责制。  二、在诊断结论出来后,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未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也未及时劝患者住院,未尽到医生的职责。 三、陕西健康医疗集团有限公司金堆城医院在急救的过程中,120出诊不及时,病人错过绝佳的抢救时效,导致病人死亡。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医院管理混乱,存在事后捏造病历,且不给患者家属病历(此有病人的亲属的质询为证)。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患者家属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 综上所述,陕西健康医疗集团有限公司金堆城医院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皮肤科大夫跨科治疗心脏病人,不负责任,违反首诊医师负责制;心电图有问题,未请内科会诊,违反会诊制度;未劝患者住院,且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尽到医生职责;医院管理混乱,医生超范围执业、不写书面门诊病历;出现医疗事故不积极处理,推诿;120出诊不及时,延误患者的最佳抢救时机,最后不治身亡,因果关系明显。陕西健康医疗集团有限公司金堆城医院医师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申请陕西健康医疗集团有限公司金堆城医院做出合理的解释,处理相关责任人,并赔偿损失。
提交时间: 2022-03-16 16:02:16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答复内容: 您好,已转相关领导及部门
答复机构: 医疗集团
答复时间: 2022-03-18 14:48:40